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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自由贸易区法规(1996年)

我要收藏 news.afrindex.com | 2017-03-06 21:59:04 | 来源:西亚非洲杂志社
一、自由贸易区开发商 
1 .自由贸易区的界定
不管上地、建筑物在什么地方,面积多人,一经授权委员依据《504法案》宣布为自由贸易区,符合该法案条件的任何想做开发商的人,都可向自由贸易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申请在区内进行开发。任何符合《504法案》条件的人都可以租借资产或以自有资产来创建、开发或经营一个开发区。
2 .有关许可证的规定
开发商许可证的申请书表格可从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处领取,填好后再交给执行秘书。该申请表应包括一份正本复印件,三份副本,连同公司证明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有关的合伙协议及自由贸易区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他任何文件一并提供。
执行秘书应立即将符合程序的申请文件提交给委员会,如果发现所提交的文件不充分,应要求申请人将文件补齐。
委员会应依据要求对所提交的申请书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于该申请提交给秘书处后的28个工作日之内将答复通知申请人。如果委员会要求为所提交的申请提供其他文件,则委员会应于该附加文件提供之日起28个工作日之内对该申请书及其附加文件进行裁决并通知申请人。
如果第一次申请因不符合要求而被委员会拒绝,那么申请人可重新提交一份新的申请给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将在收到新的申请后28个工作日之内对其进行处理。
领到“自由贸易区开发商许可证”的开发商应于领到该许可证后6个月内开始其开发活动。
如发现许可证使用了与本规定项下许可证条款内容相背的条款内容,委员会将取消该许可证。除向受证人做到下述几条之外,委员会不得撤销任何许可证:
(1)发出表述撤销许可证意向的通知不少于14个工作日;
(2)陈述撤销许可证的理由;
(3)被撤消许可证者有向委员会申述的机会,且委员会已考虑了所有的申述。
如果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始开发而被吊销开发许可许,而又愿意再申领许可证,那么开发商应当提交一份新的中请书,并向委员会说明要求颁发新证的理山。 
3 .对厂房的要求
在自由贸易区内所建建筑应当与规划部门所提供的原有建筑和标准保持一致,或与规定部门认可的其他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开发商应做到:
(1)修建合适的围墙或护栏,并为了海关和安全机构管理方便作出界限标志,标明该区域己置于其管理和控制之下;
(2)确定经委员会同意的用于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进出的地点; 
(3)提供“关税、货物税和预防服务中心” (CEPS)官员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办公用具、信号、标志和其他设施。 
4 .环保法规的执行
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开发商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组织所制定的规定、标准、程序及有关要求,并相应地在区内采取促进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的可操作性实际措施。 
5 .其他
在头两年之内,开发商应每6个月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其在区内的活动、经营及开发情况。开发商如要终止其开发活动,必须于 开发终止前至少6个月通知委员会。

二、自由贸易区企业 
1 .有关许可证的规定
在自由贸易区内作为企业从事制造、商业或服务业经营活动,应当依照规定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全套申请文件。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并连公司文件副本、公司章程副本、适当的合伙协议、适当的完税证明文件、财产证明或不动产契约或获得财产的计划,以及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他任何文件。
本规定前述关于开发商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及重新审核的有关内容适用于自由贸易区企业的申请。
申请一经被同意,委员会即依规定向申请人颁发“自由贸易区企业许”。
许可证应明确许可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应于收到许可证后6个月内开始其经若活动。如果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开始其经营活动,则可向委员会申诸延期一次。
如果发现许可证使用了与本规定项下许可证内容相背的条款内容,委员会将取消该许可证。但除向受证人作出下述表述之外,委员会不得撤销任何许可证:
(1)发出表述撤销许可证意向的通知不少于14个工作日:
(2)陈述撤销许可证的理由;
(3)被撤消许可证者有向委员会申述的机会,委员会己考虑了所有的申述。 
2 .对经营活动的规定
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只能在自由区内进行许可证允许的经营活动。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如要进行新的经营活动,更改或进行附加的经营活动,应当自进行上述经营活动之前至少30天书面通知委员会,且只能在委员会同意后才能开始进行。
每个自由贸易区内的企业都应遵守《1970年工厂、办公室和商店法案 》(即《328法案》)。本规定前述关于建筑物的建造及符合环境法律条文的规定也适用于每个自由贸易区企业。
为确保安全和便利海关管理及操作,自由贸易区企业应当建立至少2.5米高的围端或护栏。企业或工厂建筑物应距护栏内侧至少3 米,除非该工厂建筑在本规定生效之前已经存在;对于不符合本要求的建筑物,必须经委员会向规划部门申请例外。
每个自由贸易区企业应向委员会交费,所交年费由委员会根据为自由贸易区内企业所设的进行管理服务的公共官员所花费用的总和来决定。
许可企业每6个月向委员会提交一次报告,作为委员会对其运转情况好坏的信息来源。有意终止企业活动的许可企业必须于终止企业活动之前至少6个月通知委员会。

三、工作、居留和入境许可 
1 . 工作和居留
许可开发商和企业希望雇佣加纳国内不能提供相同技能的外国人时,每名外国雇佣工都须获得工作、居留和入境许可。
自由贸易区内投资者委派的外国人须获得工作和居留许可。工作和居留许可申请须于雇佣发生前至少2个月提交给委员会。提交的申请须随附由雇主签名的准雇佣工的医学健康证明书。委员会秘书处须将委员会认可的申请移交移民服务处办理。自由贸易区内雇工的居留许可时间不能超过2年。
根据居留时间,每个申请者付给委员会的费用如下:
——第1年和第2年,每年200美元;
——第3年和第4年,每年800美元;
——第5年和5年以上,每年1500美元。
工作许可证不能转让,收费不予退还。 
2 .入境许可
自由贸易区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国雇员可从加纳驻海外的大使馆或其代表处获得入境鉴证,而入境许可则可于到达加纳时在入境处获得,前提是移民服务处的官员提交自委员会得到的有关该投资者或雇工到达的通知。
一个外国投资者或雇员在移民服务处与委员会商讨确定他的身份之前,可在入境时获得临时入境许可。

四、海关守则 
1 .有关人员、货物进出自由贸易区的规定
除非是发给自由贸易区内的许可开发商或企业,否则任何货物不得进入自由贸易区。有关进口货物或运往自由贸易区的货物的海关文件须标明许可企业的许可证号码。
任何人不准离开自由贸易区前往国家海关边境的任何地方;不准从国家海关边境进入自由贸易区;不准在自由贸易区和国家海关边境线之间带进带出或参与带进带出任何交通工具;无委员会批准,不准在自由贸易区和国家海关边境之间带进带出或参与带进带出任何商品。
任何人不得从自由贸易区带出任何货物,除非在带出之前将带出声明连同全套“关税、国内税和预防服务中心”(CEPS)的“专用管理文件”(GADS)已经提交给一个自由贸易区内的CEPS官员,而且所有进口关税或其他税项均己付清给CEPS,或CEPS已接受其付款安排。 
2 .海关检查制度
离开自由贸易区到本国其他地方的人或自本国其他地方进入自由贸易区的人应当在海关检查站接受检查,并登机其所运或所带的商品。离开自由贸易区前往本国其他地方或从本国其他地方进入自由贸易区的车辆,应在海关检查站接受检查,如有任何货物须进行登记。
从自由贸易区携带货物进入本国其他地区的人或自本国其他地区携带货物进入自由贸易区的人,应随身携带山带货人签名的报告或证明并注明:每件货物的品名和数量;每件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及住址,且文件上的收货人是一家许可企业,还要注明其许可证号码。这些材料连同货物一并呈交海关检查站的官员检查。 
3 .交易记录和账目保存要求
许可企业应将其在自由贸易区内所进行的任何贸易或生产等情况记录下来,记录和账目应依照委员会所批准的格式,时间是委员会所明确的,内容包括:
(1)带进或运出自由贸易区的货物;
(2)从其他许可企业获得的货物; 
(3)转让给其他许可企业的货物。
以上所要求的记录和帐日应存放在许可企业的业务房屋内。记录和所有其它帐簿及文件,特别是上述记录和文件,它们所涉及的货物在自由贸易区内存在多久,上述文件就须保存多久,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记录做好后,至少保存3年以上。 
4 .加工货物的临时出口
自由贸易区内企业的货物或其半成品在得到CEPS批准后,可以临时运出国家的海关边境线外,进行不超过3个月的进一步加工,然后再运回自由贸易区进行最后加工、生产并完成最终出口。 
5 .免税货物
根据《1995年自由贸易区法案》,运入和运出自由贸易区的进出口货物免交关税、运输税、船舶运输税、国内税及其他直接或间接税等。 
6 .在海关监管地区内出售商品的要求
自由贸易区企业每年产星或服务的30%可在国家海关边境内销售,但须交纳适当的税项。

五、劳资关系
1.人员雇佣
自由贸易区内的雇员有权与其雇主进行自由协商,并签订雇佣条约,条约中载明工资、超时工作补偿、工作时间、雇工临时停职和免职、雇主和工人间发生争执的解决及其他雇佣条款。自由贸易区内雇主付给雇员的工资不得低于该国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2 .现行劳动法的应用
加纳现行的关于社会保障和退休金、工人补偿、公共假期及国际劳工组织所规定的其它权益适用于自由贸易区开发商和企业的本国雇员。 
3 .员工培训
自由贸易区的雇主必须将其员工工资总额(超时工作补偿、补助和奖金除外)不少于10%的比例用于本国雇员的培训。雇主必须每6个月向委员会提供其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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