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发展领域 企业从事本法附录A所列的活动就是优先发展的领域,有资格享受附录B中规定的相应的优惠待遇。
二、企业申请 1、企业从事投资促进中心董事会公布的本法附录A所列的优先发展领域有资格享受附录B中规定的相应的优惠待遇。
2、投资促进中心董事会最终决定对每份申请的收费额度。
三、其他公共部门和机构的合作 投资促进中心在依据本法履行工作职能时,政府部门、机构或其他公共权威部门必须全力合作,除了正常执行已经生效的议会法案外,不能通过其他解释变更或违反附录B中所列的优惠待遇。
四、许可转让 未经投资促进中心书面同意,根据本法获得的任何优惠待遇不得转让。
五、项目监控 投资促进中心将联合海关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监控附录B所列优惠待遇的申请和使用。
六、罚则 1、故意弄虚作假获得的优惠,投资促进中心将予以取消。
2、凡企业有以下情况的,投资促进中心将依据本条第3款进行处罚:
(1)已经获得优惠待遇的企业根据本法获得的优惠不是用于该优惠应予的项目的;
(2)在接到关于造假的通知30个工作日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根据本法规定出具书面报告的;
(3)无正当理由未在许可规定的时间内开始项目运营的。
3、当投资促进中心确证已经获得优惠待遇的企业有违反上述第2款规定的行为,中心可以:
(1)延缓或取消批准;
(2)决定企业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和所受优惠有关的税或其他费用;或
(3)建议海关、税务部门根据《海关法》、《增值税法》对构成违法的行为进行制裁或处罚。
七、本法条文中所提中心,未明确说明的均为加纳投资促进中心。
八、本法自2006年2月10日起生效。
附录: 投资项目类别(附录A)及相关优惠政策(附录B)
一、住宿(饭店、汽车旅馆、度假村、客房、供吃饭休息的房屋、对外营业的公寓、假日公寓以及其他列入加纳旅游局分类并经其许可的设施)。优惠政策:
1、对用来建设项目并在事先批准的数量范围内的主要设备、机械、用具、家具、装置免征进口关税、其他相关费用和增值税。包括:冰箱/甚低温快速冷藏室柜;电视机;音频、视频设备;空调;公共播音系统;家具(包括地毯、被褥和室内固定装置等);电扇;床边或休闲室音频、视频设备;陶器;工业用炉子、烹饪用陶瓷、餐具;电脑、打印机、服务器;接送用小型客车、载客汽车或运输用货车;健身或医疗保健器械;办公室用品、设备。用来更新附录A提到项目所需设备的物品等。
2、公司税免税期待遇。
(1)对阿克拉的2星到5星级饭店、度假村给予5年到7年的免税期;
(2)对在其他地区的2星到5星级饭店、度假村给予10年的免税期;
(3)对在阿克拉及其周边30公里范围内2星级以下的住宿设施给予4年免税期;
(4)对其他省省会以及位于距阿克拉大邮局30至100公是范围的2星级以下住宿设施给予5年免税期;
(5)上述以外地区给予7年免税期。
3、除此外,《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案,1994(478号法案)》规定的优惠和鼓励措施。
二、餐饮(包括快餐、特色饭馆以及其他列入加纳旅游局分类并经其许可的设施)。 优惠待遇:
1、对用来建设项目并在事先批准的数量范围内的主要设备、机械、用具、家具、装置免征进口关税、其他相关费用和增值税。包括:工业用炉子、烹饪用陶瓷(蒸具、微波炉、煎锅等),电脑、打印机、服务器;公共播音系统;电视机;办公设备;运输小货车。
2、对在事先批准数量范围内用来更新附录A所提到项目的拆卸件、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其他相关费用及增值税。
3、公司税免税期待遇。
(1)对在阿克拉及其周边30公里范围内餐饮设施给予3年免税期;
(2)对在其他省会城市的餐饮设施给予4年免税期;
(3)上述以外地区餐饮设施给予5年免税期。
4、除此外,《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案,1994(478号法案)》规定的优惠和鼓励措施。
三、旅游运输(包括旅游客车、巴士、轿车出租服务)。优惠待遇:
1、对用来建设项目并在事先批准的数量范围内的主要设备、机械、用具、家具、装置免征进口关税、其他相关费用和增值税。包括:经营者使用的轿车、旅游客车;空调;家具(包括地毯);电脑、打印机和服务器;办公用品;伽利略导航系统服务品和无线通讯设备。
2、对在事先批准数量范围内用来更新附录A所提项目的拆卸件、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其他相关费用及增值税。
3、公司税免税期待遇。
(1)对在阿克拉及其周边30公里范围内的旅游运输企业给予3年免税期;
(2)对在其他省会城市的旅游运输企业给予4年免税期;
(3)上述以外地区旅游运输企业给予5年免税期。
4、除此外,《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案,1994(478号法案)》规定的优惠和鼓励措施。
四、会议设施(包括管理、运营国际会议中心)。 优惠待遇:
1、对用来建设项目并在事先批准的数量范围内的主要设备、机械、用具、家具、装置免征进口关税、其他相关费用和增值税。包括:经营者和组织者使用的轿车、旅游客车;空调;家具(包括地毯);电脑、打印机、服务器;办公用品;伽利略导航系统服务品和无线通讯设备;音频和视频设备。
2、对在事先批准数量范围内用来更新附录A所提项目的拆卸件、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其他相关费用及增值税。
3、公司税免税期待遇。
(1)对在阿克拉及其周边3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给予3年免税期;
(2)对在其他省会城市的企业给予4年免税期;
(3)上述以外地区的企业给予5年免税期。
4、除此外,《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案,2994(478号法案)》规定的优惠和鼓励措施。
五、休闲、娱乐设施(包括夜总会、娱乐中心、主题公园、提供滑水、滑翔伞、冲浪、快艇、划船、钓鱼等海上或水上休闲设备)。 优惠待遇:
1、对用来建设项目并在事先批准的数量范围内的主要设备、机械、用具、家具、装置免征进口关税、其他相关费用和增值税。包括:空调;家具(包括地毯);电脑、打印机、服务器;音频、视频设备;经营用轿车、运输小货车。
2、对在事先批准数量范围内用来更新附录A所提项目的拆卸件、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其他相关费用及增值税。
3、公司税免税期待遇。
(1)对在阿克拉及其周边30公里范围内的娱乐企业给予3年免税期;
(2)对在其他省会城市的娱乐企业给予4年免税期;
(3)上述以外地区的娱乐企业给予5年免税期。
4、除此外,《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案,2994(478号法案)》规定的优惠和鼓励措施。
六、战略或主要投资项目。与其他旅游项目不同,投资促进中心董事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潜在的重大影响,与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协商确定战略或主要投资项目: 1、投资规模、水平;
2、创造就业;
3、带来的关联投资;
4、吸引旅游者人数和创汇;
5、对生态旅游、遗产和文化旅游、历史人文包括体育等特色旅游发展所起的作用;
6、通过吸引战略投资者推广加纳投资环境的能力;
7、对塑造加纳品牌形象的作用;
8、董事会认为与达到有关目标有关的其他因素。
优惠待遇:
1、对战略投资者的优惠或鼓励措施可以由投资促进中心董事会与投资者协商。
2、对这些项目的优惠还包括本法和《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案,1994(478号法案)》已经规定的优惠和鼓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