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协会

  协会性质和宗旨

  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协会成立于2004年12月10日,名誉会长为国务院原副总理曾培炎,会长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正部长级)张国宝。

  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在其指导下,开展有关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与发展的服务工作。协会积极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纽带作用,为中国企业在境外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

  组织机构

  协会设理事会、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下设办公室、财务部、综合部、法律部、国际合作部、研究规划部、投资咨询部、培训部、国际会展部。下设:分会、联络处。

  1. 办公室 负责协会人事、外事、文件、档案管理和日常事务工作。

  2. 财务部 负责协会资金、资产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决算报表。对协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与控制。负责账务处理与税务申报工作。负责资本的投资管理工作。

  3. 综合部 为会员服务和发展会员,负责协会季度、年度工作总结,负责联系分会、联络处等工作。

  4. 法律部 承担协会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多方面涉外法律服务。

  5. 国际合作部 负责对外投资、贸易及经济合作的项目策划、企业咨询、出国考察、参展办会等业务。

  6. 培训部 围绕企业“走出去”需要,组织有针对性的人员培训,培育精通跨国经营管理的高素质人才。

  7. 研究规划部 负责对外投资规划研究,包括配合投资东道国进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并向国内企业提供相关参考建议。

  8. 投资咨询部 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咨询、规划设计,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9. 国际会展部(外洽办) 负责中国对外投资合作洽谈会及相关研讨会和推介会的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服务范畴

  1.协会是中国政府与企业间的联络桥梁。就政府有关境外投资及经贸合作政策的制定或修改,会员可向协会提出建议和意见,由协会出面向国家有关部委、机构反映企业心声,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发展空间和合法权益。

  2.协会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国家部委,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保持有密切协作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协会可牵头组织或协助会员企业参与境外大型项目的建设与融资。

  3.依靠协会与我驻外使领馆、商务处等各派驻机构的紧密协作关系,立足于协会与国外相关部门的伙伴关系,及我中外文网站的广泛影响力,协会将不定期组织外方企业来华寻找投资合作伙伴,并与协会会员单位进行对口会谈。

  4.协会定向性地搜集整理本地、本国以及国际上的相关供求、投资及各类商务信息,分国别、分行业的市场调研报告,编辑出版资料 (包括适时的电子刊物)供企业参考。

  5.协会利用与国外工商会、行业协会及其它有关机构的协作关系,不定期在国内或国外组织研讨会、商务考察、展示洽谈等系列商务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不断寻求新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6.利用与国内外公关、咨询、法律服务机构的良好合作模式,全方位向企业提供咨询与法律服务,包括境外大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公关、纠纷后的法律咨询与诉讼、境外兼并与收购等。

  7.作为会员单位间的润滑剂,协会将有效协调成员企业间的利害关系,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避免可能出现的国内国外范围内的恶性竞争;协调会员企业间开展互利合作,实现同步发展。

  8.作为企业培养专向人才的最佳选择,协会将不定期组织企业员工培训。会员企业可优先参与协会举办的各类专业和技术培训。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3259011

联系传真:010-63259012

电子邮箱:ciodpa@sohu.com

联系手机:

公司网站:http://www.ciodpa.org.cn

公司地址:北京/西城区/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1号楼1520-1524

协会宗旨

  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章程

  O一二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英文名称:China Industrial Overseas Development & Plann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ODA。

  第二条  协会是由从事境外发展的国内企业、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发挥政府与境外(含台港澳地区)投资发展企业及有关规划设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促进发展投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协会坚持从实际出发、平等协商、协调服务的原则,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并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中国产业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为我国扩大开放,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二)充分发挥政府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境外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政府的境外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境外投资的指导、监督,推动我国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四)围绕在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开展境外投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济交流,探讨各类投资主体的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科学决策、规划与管理等问题,促进各类投资主体的健康发展。

  (五)为会员和各类境外投资主体提供投资目的国和地区的投资环境、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促进境外投资主体多元格局的形成,推进境外投资活动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六)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境外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拓展投资渠道,提供市场预测、分析,促进经济合作。

  (七)组织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境内外专业培训和项目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八)加强与国外及台港澳地区相关投资促进机构的交往,建立广泛的联系,促进双边、多边经济合作,扩大对外投资。

  (九)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对外宣传。

  (十)加强投资主体自律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一)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大会确定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从事境外投资的企业,相关的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中,国有投资主体是指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以及地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相关的产业规划研究机构;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净资产、总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及非国有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四)在境外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方面有造诣的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协会领导研究同意,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成为协会会员;

  (三)由协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协会其它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要求;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重大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境外投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下设若干分支机构,实行协会、专业委员会两级组织体系。各分支机构在协会章程的总原则下,制订工作条例,参加协会活动。

  分支机构须按规定履行登记程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上级主管单位按规定核拨的经费;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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